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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 權 人 余玫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彥成、林彥宏、林漢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林彥成有權代理林彥宏、林漢璋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違約金請求新臺幣209萬元之計算方式。

四、表明請求延遲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