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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6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債 權 人 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債 務 人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返還本票之聲請,因非請求一定金額,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