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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賈魯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公司其他股東長居新加坡,怠於配合進行清算程序,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報清算人,惟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既未合法完成聲報清算人程序,自無嗣後聲請展期清算問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