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02號聲 請 人 PODVISOCKIS ALEKSANDRS上列聲請人聲報香港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香港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寶公司)之清算人,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奧寶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准予備查。次查,聲請人以奧寶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奧寶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略以:奧寶公司清算事件,截至民國112年10月2日止,尚欠新臺幣23,028,501元等情,有該局112年10月3日函在卷可稽。是以,奧寶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