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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助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63號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蔡清邵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向上威鑑價有限公司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2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