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953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師誠債 務 人 呂昭德即呂淑秋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呂昭德即呂淑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據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5月2日蘆地登字第1120005161號函稱:「債務人所有同段3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1萬分之426,本次僅拍賣權利範圍為1萬分之31,尚有權利範圍為1萬分之395,及同段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26分之1,須併附拍賣方符上開條例規定。」,足徵債權人僅聲請就系爭不動產予以拍賣,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 項之強行規定,此經本院函命限期補正追加執行,並將聲請狀誤載同段32建號建物之權利範圍予以更正,惟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迄未遵期補正,有卷附送達回證二式在案可稽,堪予認定。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112年司執字015953號 財產所有人:呂昭德即呂淑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上竹 128 1980.07 10000分之31 備考 2 桃園市 蘆竹區 上竹 337 30.17 10000分之3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七層鋼筋混凝土造,人行道、市場 一層: 634.15 騎樓: 30.68 合計: 664.83 10000分之426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61建號及增建部份之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