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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0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145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嚴啓榮債 務 人 鉦騰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張芳騰人債 務 人 張瑞欽債 務 人 張俊賢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信託財產受益權及查詢勞保、存款及集保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