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3180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黃玉珠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因該帳戶扣得之款項係旺旺友聯保險公司的賠償金,被扣押導致其無法支付後續醫療開刀等費用,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180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核發移轉命令,第三人並已於112年11月23日陳報已依執行命令開立支票逕寄予債權人,本件因執行行為已完成而終結,有執行命令及第三人函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