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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06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096號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李清玉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少費字第7號少年法庭裁定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6樓,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