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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06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389號債 權 人 黃奕瑄代 理 人 李家徹律師債 務 人 郭啓亮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上列債權人黃奕瑄與債務人郭啓亮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郭啓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準此可見,「超額查封」為我國強制執行法所不許,是以查封之財產,如已足供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當然不得再以債務人之其餘財產作為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縱所查封之財產尚有不足,須對債務人之財產再為執行,亦應以補足所需清償之債權額及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至於所查封之財產是否足額,乃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先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本院112年度票字第1623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原本三紙為執行名義,並以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之本息、程序費用3,000元為執行債權,就債務人所有如附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下稱前案)。經本院就此揭不動產強制執行揭示查封後,經債務人陳報本件本票債權已於112年8月7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向本院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等訴訟,故本件執行程序就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即均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法停止執行程序。嗣債權人再於114年3月20日另執本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暨其更正裁定、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3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3份、債權證明文件即契約書正本10紙、擔保物提供同意書3紙、收據4紙等件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金額共計本金2700萬元,及其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其自違約之日起按借貸本金每萬元每日新台幣40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合計已超過最高限額所擔保之3200萬元之債權,聲請執行債務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抵押不動產(下稱後案),後案並經本院併入前案合併執行,合先敘明。本件債務人以上開本票債權額業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認定債權人於超過18,600,200元部份,對債務人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且該前案所示之本票債權與後案所示之附表一編號1-4抵押物所擔保之借款債權係屬「同一債權」,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已有超額執行之情形為由而聲明異議,主張應撤銷查封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是本院即命鑑定人就本件債務人所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估定價格,而鑑定人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估定價值總計為94,798,000元(各不動產價額如附表一鑑定價額欄所載),此有江庭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4年9月1日函覆之鑑定人估價報告在卷可查。

㈡、至債權人陳稱後案所執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除借貸本金,更包含借款契約之約定利息16%及違約金等,惟就債權人主張有關借款契約書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並未取得合法執行名義,且依各該抵押物所憑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其所登記內容就利息、遲延利息欄均登記為「無」,雖有登記違約金「按每萬元日息40元計算」,惟該違約金於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3200萬元範圍外,債權人亦未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是就債權人所主張無執行名義之利息、違約金部份均顯非本件債權人所得列入執行之債權。再參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明載「債權人訴訟代理人稱:原告呂諺筑向被告借款10次共2700萬元,且均簽訂契約以原告郭啓亮為擔保,並簽發本票,故本票完全是有效的,借款多次亦表明原告借款不可能有輕率、急迫之情形」等語(見執行卷一第122頁反面),及兩造間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第一審判決即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理由欄第五、㈠2.已明載「綜上,附表一編號1本票,依被告自承此原因關係對應附表二編號1、2、8;附表一編號2本票對應附表二編號3、4、5、6、7;附表一編號3本票對應附表二編號

9、10,」等節,此有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查詢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經形式審查可知上開第一審民事判決已認定債權人於前案所執之3200萬元本票債權與後案抵押債權所憑之借款契約書所載之各筆債權係屬同一債權,惟就實際債權存在數額尚因上訴中尚未確定,惟此部分涉及實體爭執,執行法院無從為實體審認,仍應以上開各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據,並予敘明。

三、再按強制執行之停止,僅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之開始或續行,將來仍有繼續執行之可能性,故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37號裁判謂執行法院不得依停止執行之裁定將已為之執行處分撤銷,並非謂已為之執行處分縱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在停止執行中,亦不得將其撤銷(最高法院66年度台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就前案本票債權部份,債務人向本院對債權人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向本院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等訴訟,並聲請執行法院依法應停止強制執行,此有債權人112年11月2日聲請狀暨其所附之112年8月7日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見執行卷一第115-120頁),足見前案執行程序固暫予以停止,惟因債務人係主張本件前後案執行程序係屬同一債權,且就其中扣押附表二、三不動產,有超額查封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依前說明,已為之執行處分若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在停止執行中,並非不得將其撤銷。是債權人以本件前案本票債權案件於裁判確定前,執行程序已依法停止,所有執行程序皆應暫停,任何執行程序在停止期間皆不能續行等情,並不可採。

四、本院審酌考量債權人之債權雖尚未獲清償,依債權人於前案執行事件所請求,利息部分係請求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見執行卷一第2頁),在前案執行事件依法停止執行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審酌待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可能經歷之時間及確定後須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所需時間等,如暫計至118年10月7日為止,並經本院核算預估債權人前案本票債權本息總額為如附表四計算書所示,則本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若就估定價值94,798,000元核定為第一次拍賣底價後,經二次減價拍賣(即各減價20%)、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即減價10%)依法應核定最低拍賣底價為‬54,603,648元,若以最低底價拍定,扣除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土地增值稅1,211,655元(僅能以114年度預估)後,尚餘47,391,993元,顯已可足額清償附表四所示債權人之執行債權本息總額(已預估本息至118年10月7日)。故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其執行債權即已可足額受清償。

五、基此上情,考量土地位置、態樣、權利範圍、使用限制、價值波動等,及建物折舊妥善率、使用情形,且迄今亦未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等情及執行後續法律關係等情形後,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二、三之不動產執行顯已超額查封,難以准許,且因債權人未指明撤回之標的,本院遂依職權駁回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二、三所示財產之強制執行。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112年司執字106389號 財產所有人:郭啓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預估四拍 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北園 356 115.60 全部 26,227,000 15,106,752 備考 2 桃園市 大園區 北園 383 42.87 全部 9,726,000 5,602,176 備考 3 桃園市 大園區 東園 589-6 141.72 全部 25,722,000 14,815,872 備考 4 桃園市 大園區 東園 589-7 115.80 全部 21,018,000 12,106,368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預估四拍 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5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 第一層: 149.06 第二層: 149.06 第三層: 149.06 第四層: 149.06 第五層: 145.96 突出物一層: 43.92 合計: 786.12 陽台3.10 全部 12,105,000 6,972,480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一、上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估定價值總計為94,798,000元。 二、上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程序評估價值合計:54,603,648元。 【計算式:94,798,000元0.80.80.9=54,603,648元。】附表二:

112年司執字106389號 財產所有人:郭啓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大樹林 395-6 4 1000分之32 備考 2 桃園市 桃園區 大樹林 396-1 630 1000分之32 備考 3 桃園市 桃園區 大樹林 396-14 315 3000分之96 備考 4 桃園市 桃園區 大樹林 397-32 625 1000分之32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22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住家用、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112.70 合計: 112.7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 6235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附表三:

112年司執字106389號 財產所有人:郭啓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東園 589-3 39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9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 住宅、樓梯間、停車空間、補習(訓練)班,四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195.53 二層: 195.53 三層: 195.53 四層: 195.53 屋頂突出物: 16.91 合計: 799.03 陽台32.51、雨遮20.24 全部 備考附表四:前案本票裁定所示債權本息債權計算書次序 債權總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姓名 債權原本 債權利息 共計 期間 日數 利率 金額 1 執行費 優先 黃奕瑄 282,942 282,942 1 程序費用 普通 黃奕瑄 3,000 3,000 1 本票 普通 黃奕瑄 32,000,000 112.04.20 118.10.07 2363 年利 6.000% 利息 12,430,027 32,000,000 本金 44,430,027 總計 44,715,969 備註: 一、本計算書係依據債權人本院112年度票字第1623號、112年度抗字第161號民事本票裁定所示債權預估本息之債權計算書。 二、本件債權人黃奕瑄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為282,942元(即含執行費256,032元、鑑價費6,910元、測量費20,000元)。 三、債務人所提起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辦案期間共計5年2個月(債務人於112年8月7日起訴),又預估拍賣程序期間預估為1年,故本件止息日預估為118年10月7日(計息期間預估6年2個月),本票債權所生之利息預估為12,430,027元。 四、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1年2月、2年6月、1年6月,故以5年2個月計,併予敘明。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