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938號債 權 人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債 務 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動產及對第三人之存款等債權,經查債務人之動產放置於新竹市、雲林縣,第三人則分別位於新竹市、雲林縣、嘉義縣、臺北市中山區及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