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77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德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扣押命令及第2項之收取、移轉及支付轉給等換價命令,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如無法實際交付送達,須公示送達,此有司法院編印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頁281可資參照。是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如業經依債務人之戶籍地址通知而仍無法送達者,執行法院自應命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且如有不明時應具狀聲請對債務人公示送達,否則扣押命令即不生效力,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該一定行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幼工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依債務人戶籍地址核發扣押存款執行命令,然該命令遭郵務送達機關以應受送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及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是前揭扣押存款執行命令實際無法交付送達,自有命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且如有不明時應具狀聲請對債務人公示送達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112年12月14日以電子公文傳送方式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述事項,上開通知分別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訴訟文書送達線上平台資料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不見查報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亦未就此提出任何說明,其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