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2244號債 權 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債 務 人 邱明宗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品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執行係保全金錢債權,其與非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競合時,因二者目的不相容,仍應以執行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劣,不許在後之終局執行,推翻在前之假扣押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1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取回系爭執行名義附表所示之動產,惟查債權人欲取回之動產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89號囑託臺灣高雄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5號查封,且現由債權人保管,縱債權人於聲請狀表明將撤回假扣押執行,然本院仍無從得知是否有其他併案假扣押債權人亦就系爭執行名義附表所載之動產執行,揆諸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裁定意旨,本件終局執行仍不得推翻聲請在前之假扣押執行,故本件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