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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12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2630號債 權 人 統聯車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正輝債 務 人 許文琴即許沛晴

住○○市○○區○○○路○段000巷0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