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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15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591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鄭皓文債 務 人 徐詠宸即徐紹文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