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74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于小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于小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姜世明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
㈡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
爭不動產同社區之大廈,於111年12月至112年10月間交易件數共7件,其每坪交易價格介於新台幣(下同)15.8萬元至2
1.4萬元之間,7筆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19.05萬元。上開資料雖非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格,惟不動產價格本有區域性,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坪數約為32.99坪(含共同使用部分之坪數),依區域行情推估,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至少有5百萬元以上之價值,與聲請人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又本件執行債權僅有69,54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並已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非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聲請人另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且系爭不動產之執行亦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執行系爭不動產顯不成比例影響抵押權人、債務人之財產利益、居住利益,輕重顯有失衡;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是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準此,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附表:112年司執字117474號 財產所有人:于小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大華 399 5867 100000分之366 備考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鄭蓮英 2 桃園市 中壢區 大華 399-1 1.00 100000分之366 備考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鄭蓮英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2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8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5層: 68.01 合計: 68.01 陽台:9.61 全部 備考 (1)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鄭蓮英、(2)含共同使用部分1963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