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23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3248號債 權 人 朱國光債 務 人 簡李蓮琴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3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