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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25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5321號債 權 人 朱宸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朱紹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旻錡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繳執行費,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