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4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黃蕙嫺債 務 人 廖清斌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鋐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鋐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歇業,且債務人亦已從該第三人處退保,故本件執行標的僅餘債務人對第三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該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