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87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林詩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208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