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8075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葉育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等、郵局存款及保險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存款之第三人係設址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