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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3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1293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謝鴻輝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苗栗縣大湖鄉之不動產,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