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8476號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債 務 人 王春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陳報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共有人名冊與最新戶籍謄本,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逾期仍未陳報。經本院再於112年12月13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附表:
112年司執字048476號 財產所有人:王春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八德區 建國 1364 441.60 180分之6 備考 重測前:八塊段57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