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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76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6082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楊新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能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負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聲請人於112年8月4日收受通知,雖於112年9月4日提出第一類全部謄本及部分共有人名冊,惟未依函提出共有人吳庚爐、吳水樹、楊炎及楊思齋之戶籍謄本或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再經於112年10月4日、112年11 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吳庚爐、吳水樹、楊炎及楊思齋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併應補正共有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2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

2 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業經詢價完畢,尚待前開資料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聲請人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附表:

112年司執字076082號 財產所有人:楊新鵬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打鐵 613 30966.51 150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龍潭區 打鐵 714 34371.48 150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