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7707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琤惠即黃玉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琤惠即黃玉薇股票及股利債權,惟依其民事陳報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