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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99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936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巫宗諺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張凡邠即張祜福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聯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相對人所有之自小客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自小客車亦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