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受裁定人 向宇恩法定代理人 向雅萍代 理 人 游香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向宇恩與相對人伍榮吉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因程序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向宇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3 項、第11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向宇恩前向本院對相對人伍榮吉提起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該案經本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45號民事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事件已於112年6月20日確定,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揆諸前揭理由,本件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向宇恩請求否認推定生父應暫免繳交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