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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廖錦坤相 對 人 廖坤煌

廖坤勇

廖美珠廖美琴曾郁娜(即廖美滿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曾柏銘(即廖美滿之繼承人)

曾柏維(即廖美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郁娜、曾柏銘、曾柏維為相對人廖美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廖錦坤於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後,相對人廖美滿於聲請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2年6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郁娜、曾柏銘、曾柏維,有廖美滿之除戶謄本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且本院迄今查無受理廖美滿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廖美滿之繼承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證,爰依職權命曾郁娜、曾柏銘、曾柏維為相對人廖美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