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紀志榮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10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112年10月之給付,延至113年7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此次准予延期10個月,加計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裁定准予延長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年)。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2月7日以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後因聲請人身體不適於工作或尚未覓得新工作等情,而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復依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111年度司消債聲第28號裁定共延長1年8個月在案。前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是聲請人應在112年6月10日起,依原更生方案之內容清償。
三、聲請人於112年10月12日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現雖有工作可獲取收入,但數額僅約在新台幣(下同)3萬7,000餘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並予考量近來物價上漲等社會情事,每月僅餘數額約為7,000元,顯然不足以負擔更生方案之每月繳款金額。本件更生方案自112年6月起繼續履行,而債務人前述可處分金額低於更生方案清償數額之情,已連續三個月之久,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當可推定有不可歸責而履行顯有困難之事。雖債務人僅有提出薪資收入明細,而未有提出生活必要支出有異動之相關資料,然物價上漲乙情,是近來國人在生活上所能明顯感受到之狀態,尚難認有虛偽浮濫之陳報;況查,更生程序之設立目的,本即在於使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能透過盡力清償之方式以清償其債務,使陷入困頓之經濟狀態重獲新生,且透過更生方案之履行,亦能使債權人等獲有較清算程序為多之清償結果,此種能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贏之制度,在消債條例中關於延長履行期間已有不得逾2年之限制下,不妨就履行期間延長與否之標準,給予較為寬鬆之解釋,以求兼顧雙方之權益,達成公平並合理之原則。準此,聲請人以上情聲請再次延長履行期限,尚難認為並無理由,故應予准許,以利更生方案之履行順遂,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