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黃宗元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王達營即王興根所有之不動產,經本院90年度全字第23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將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35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與債務人共有土地,以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債務人共有土地,為利害關係人,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指之「債務人」,應係指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或依法承受訴訟之人,而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權利之債務人為王達營即王興根,並非聲請人,從而聲請人雖主張為利害關係人,但非系爭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或承受訴訟之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