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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簡東明即簡熟之繼承人

鍾雪妍即簡熟之繼承人

鍾東和即簡熟之繼承人

鍾裕廷即簡熟之繼承人

鍾裕偉即簡熟之繼承人

鍾芳宜即簡熟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黃郭麗薇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啟蔚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啓文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啓武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智銘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美麗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珍慧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智建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平林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銘輝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徐文同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徐園富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徐秀卿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之0

徐秀芬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簡黃守蔥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王世民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王世本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王世昌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王玉玲即黃依松之繼承人

黃秀葉即黃依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之繼承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黃依松聲請本院69年全字第315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簡熟之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69年度執全字第329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

黃依松於民國78年4月3日死亡,繼承人為黃郭麗薇、黃啟蔚、黃啓文、黃啓武、黃智銘、黃美麗、黃珍慧、黃智建、黃平林、黃銘輝、徐文同、徐園富、徐秀卿、徐秀芬、簡黃守蔥、王世民、王世本、王玉玲、王世昌、黃秀葉;簡熟於101年1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簡東明、鍾雪妍、鍾東和、鍾裕廷、鍾裕偉、鍾芳宜,而黃依松及相對人迄未向簡熟及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