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賴廣田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19,52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諭知主參加訴訟費用由主參加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主參加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蔡式榖、廖雪美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駁回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主參加原告即聲請人於該訴訟程序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9,052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819,526元【3,639,052×1/2=1,819,52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相對人楊碩夫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陳報稱聲請人僅需基於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無庸提出主參加訴訟增加相對人裁判費負擔之必要,故認裁判費不應由相對人負擔;又本件起因於相對人蔡式榖及廖雪美提起行使優先購買權訴訟,其已敗訴,應負擔全部始為妥適;如認相對人楊碩夫應負擔部分裁判費用,應先命相對人蔡式榖及廖雪美負擔半數,其餘半數再依其餘相對人持分價值比例分擔裁判費用等語,惟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確定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依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請求他造當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範圍及數額,至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否適當,則非此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相對人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或指定送達處所 1 蔡式穀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2 廖雪美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3 邱光儀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40663 PALATION ST,FREMONT CA94539 4 邱光顯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5 邱璧雲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1 6 朱敏男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 7 吳明蓉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8 吳明璋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9 王桂鈺 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10 楊建國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11 連秀春 桃園市○鎮區○○街0號4樓 12 林國俊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13 楊秀真 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14 楊碩夫 桃園市○○區○○路000○0號11樓 15 楊周秀麗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6 楊宗穎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17 楊智翔 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18 尤淑秋 桃園市○○區○○街00號 19 張奕強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20 黃柏翰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21 黃偉哲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8樓之4 22 邱嘉謨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3 邱嘉慶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24 楊爵聲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25 楊鈞凱 新竹縣○○市○○○街000號14樓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 26 洪娟莉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27 邱誼卉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15樓 28 林光輝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29 王茶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30 楊鈞皓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 31 楊軒維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新竹縣○○市○○○街000號14樓 32 楊中維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1888 Brettu Lane SaHsburg ,PA,15681 33 楊秀美 桃園市○○區○○路0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