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相 對 人 曾德純

林伯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8,32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5元,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3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