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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41號聲 請 人 江大洲

江東豪江支演江涵龍江衍彣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5,93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復按原告撤回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撤回上訴時準用之,同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第三項所示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3,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受理在案,嗣兩造均撤回上訴而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相對人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紀愛珠 基隆市○○區○○路000號6樓 2 紀秋文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之1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16樓之6 桃園市○○區○○街00號 3 劉震東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之1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16樓之6 桃園市○○區○○街00號 4 紀愛蓮 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南投縣○○鄉○○村○○巷00號 5 紀美秀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6 紀朝昇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6樓 7 陳明宏 台北市○○區○○街00○0號3樓 8 陳芝妍 台北市○○區○○街00○0號3樓 9 陳家鄰 台北市○○區○○街00○0號3樓 10 紀素蘭 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4674 Enright Dr. Palm Harbor FL34685 U.S.A 11 紀孝穎 桃園市○○區○○路00○0號 12 紀崚彥 桃園市○○區○○路00○0號 13 紀亞潔 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 桃園市○○區○○路00○0號 14 紀泰光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 紀亞萍 桃園市○○區○○路00○0號 16 紀徐瑞娥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計算書 壹、聲請人預納 訴訟費用 金額 (新臺幣,以下同)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373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計算式:7,820+25,553=33,373 第一審測量費 13,2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計算式:4,000+9,200=13,200 第二審裁判費 50,059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計算式:9,420+40,639=50,059 合計 96,632元 貳、相對人預納 訴訟費用 金額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9,420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三審裁判費 9,420元 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相對人撤回上訴,應自行負擔,原不予列計。 列計 9,420元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2/3即70,7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35,351元。 計算式:(96,632+9,420)x2/3=70,701 計算式:(96,632+9,420)-70,701=35,351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931元。 計算式:96,632-70,701=25,931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