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廖新橋
廖林玉英葉春日廖家鋐廖嘉瑜
廖嘉琪王寶蓮廖家京廖家欣廖家裕劉愛文廖郁姍廖家均廖家湘廖鳳嬌廖鳳娥廖李平妹廖振豐廖振仙廖美華廖美蓮廖孟涵徐輝源徐春魁
徐壽美張麗妹劉徐海妹徐蓮妹陳徐瑞香相 對 人 廖允誠
廖家利
廖振結廖振浩
廖運妹劉廖國珍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被繼承人廖新明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慶東為假處分,經本院以68年度全字第477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68年度執全字第365號執行中,廖慶東於民國75年4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廖新橋、廖林玉英、葉春日、廖家鋐、廖嘉瑜、廖嘉琪、王寶蓮、廖家京、廖家欣、廖家裕、劉愛文、廖郁姍、廖家均、廖家湘、廖鳳嬌、廖鳳娥、廖李平妹、廖振豐、廖振仙、廖美華、廖美蓮、廖孟涵、徐輝源、徐春魁、徐壽美、張麗妹、劉徐海妹、徐蓮妹、陳徐瑞香;廖新明於73年12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廖允誠、廖家利、廖振結、廖振浩、廖運妹、劉廖國珍,其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