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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呂學吉即萬波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馮樹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處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萬波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波公司)前因公司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選任聲請人為萬波公司之清算人就任,並向本院呈報聲請人為萬波公司之清算人就任,業據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98號承辦中,聲請人並即依法召開股東會、製作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召開股東臨時會,表決公司解散、清算人就任等會議,歷次均寄送通知書予監察人即相對人馮樹中,惟其均置之不理,拒絕審查,致使公司清算一事無監察人審查及出席會議,實有妨礙、規避清算人檢查公司財產之行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予以裁罰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前曾就萬波公司清算之事,詢問聲請人業務與財務狀況,惟相對人一問三不知,罔顧股東利益與員工權益,且相對人因工作長期在外,通知書無論寄送戶籍地或居住地,均無人可代收與回應,並無置之不理或拒絕審查等語。

三、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對於第1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2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報其為萬波公司之清算人,並已就任,經本院以111年12月2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其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該等表冊經全體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嗣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98號卷宗資料核對在案。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將董事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寄送相對人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戶籍地及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租屋處等語,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及國內掛號查詢資料,均未載有聲請人所寄送之地址,則聲請人究竟寄送之地址是否確為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已難認定。況觀諸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地址亦有誤載,此為聲請人所自承,另聲請人寄送至相對人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租屋處之信函,均以逾期未領而退回,此有信封影本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相對人所辯其不知要審查上開表冊資料一情,並非無據。本件尚難認定相對人有何妨礙、規避清算人檢查公司財產之行為。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處罰緩,難認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案由:裁處罰鍰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