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簡崇碩相 對 人 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崇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清算完結,且經簡崇碩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簡崇碩為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1年12月29日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2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司司字第1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簡崇碩為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