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古傑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