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古傑生相 對 人 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古傑生為相對人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事摘錄、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8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10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