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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茂楷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欣惠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歷年營業持續虧損,累計虧損截至民國112年度已接近資本額,且各股東間之經營理念未盡相同,股東表示無法再挹注營運資金,使負責人自行貸款負債經營,繼續經營已有顯著困難,為合法結束營業,依公司法第11條、第71條規定裁定公司解散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從上可知,在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僅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始得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本件聲請人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行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顯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本院礙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