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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賴玉珠代 理 人 陳郁勝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俊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茲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相對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見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價額部分外,不可抗告;如提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