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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賴玉珠代 理 人 陳郁勝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佩琪律師

吳俊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股東為郭連正及伊配偶郭連和,出資額各一半,由郭連和擔任董事。郭連和已將股份贈與伊,但未完成登記。郭連和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相對人迄今無法選出董事而難以經營,且郭連正製作假帳,並拒絕伊行使股東監察權查閱文件資料。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一)相對人登記股東為郭連和、郭連正,出資額各一半,由郭連和擔任董事,其已於112年7月5日死亡等節,業經調閱公司登記卷宗明確,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8頁)。(二)相對人目前有員工8人;於112年7月至113年2月之銷售額(每2月計算1次),最高為新臺幣(下同)2,790,812元,最低為5,164,078元,有員工清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98至204、208頁),難謂其經營情形有何顯著之困難或重大之損害。股東郭連正亦稱公司營運正常,不同意解散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又徵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亦於113年5月27日函覆,並無發現相對人經營有明顯困難或重大損害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30至239頁)。另徵詢經濟部則移由桃園市政府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12頁)。此外,聲請人並未舉證相對人經營在客觀上有何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情事,則其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