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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74號聲 請 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代 理 人 陳冠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選任林于聖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確定在案,為利後續檢查程序之進行,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預納新臺幣68萬元,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