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沐璇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