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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原 告 楊寶玲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追加原告 楊寶珍

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被 告 丁欣怡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被 告 游榮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係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游榮進向楊金柱之全體繼承人給付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自係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依上說明,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又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與原告為楊金柱之全體繼承人,原告聲請追加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為原告,經本院通知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表示意見,其等迄未同意,依上說明,原告聲請裁定追加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為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