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丁欣怡被 上訴人 楊寶玲
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上列當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