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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原 告 楊芸蓁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被 告 楊依蜜

曾晟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張峻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3年4月12日具狀提出新事證(見本院卷第39至85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