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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原 告 蔡建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雯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動產房地於本件起訴時價值新臺幣(下同)6,609,020元(依相鄰地區之其他相同屋齡、類型房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12.1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