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聶啓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康宸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