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李茜梅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21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假處分之原因消滅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在案,又兩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21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已敗訴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禁止轉讓、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嗣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2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並於民國112年5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存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全字第218號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既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前寮段 73 1,694.47 53/15000 2 同上 八德區 大智段 420 49,315.26 49/300000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62 桃園市中壢區前寮段 鋼筋混凝土7層 第4層: 59.21 合計: 59.21 陽台: 12.49 1/3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備考 共有部分:前寮段2531建號,面積1,216.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10000 共有部分:前寮段2533建號,面積15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 交易 價值 每坪303,000元×建坪26.7坪(88.25平方公尺)×1/3=2,696,700元 2 2572 桃園市八德區大智段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第4層: 81.78 合計: 81.78 陽台: 10.22 1/3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備考 共有部分:大智段3341建號,面積37,16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100000 共有部分:大智段3342建號,面積46,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100000 交易 價值 每坪154,000元×建坪40.66坪(134.405平方公尺)×1/3=2,087,213元 合計價值:2,696,700元+2,087,213元=4,783,913元